河北工业大学进口免税仪器设备购置与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11-23 来源: 作者: 访问量: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2007))、海关总署关于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有关办法公告(2007年第13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9号令)等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校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的管理,明晰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管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为我校的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保证经费合理使用,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需购置进口免税设备的单位,须填写“河北工业大学购置仪器设备审批表”,其中单台(件)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必须要进行全面、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并填写 “河北工业大学申购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相关部门领导签字后,交到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申购单位的申请计划,对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设备,将进行谈判采购。一般须组成不少于三人的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申购单位专家和国有资产管理处专职人员组成,申购单位主要负责技术方面的谈判,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商务方面的谈判;对设备单价或批量设备总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根据“河北工业大学招投标实施办法”进行招标采购。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和申购单位与供货商签署技术协议。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需求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报送主管部门审批,并负责办理列入商务部进口许可管理范围内仪器设备的“进口许可证”。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资信可靠的专业性外贸公司对外签订外贸合同,并与其签订进口代理协议。
第六条 根据签订的外贸合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填写“进口科教用品免税登记表”,并协同外贸公司报送当地海关申请免税。用户负责提供所有支持材料,必要时用户单位需配合共同去海关办理。
第七条 境外捐赠的仪器设备在仪器设备到达之前,可由接受捐赠单位持境外正式捐赠函报学校,同时学校出具受赠函。国有资产管理处协同外贸公司办理免税手续,代理费用由受赠单位支付。
第八条 海关批复后出具“科教用品免税证明”。免税与否的最终解释权在海关,如不能免税,用户单位需另付关税及增值税款。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协同外贸公司办理进口设备的报关和接运工作。
第十条 申购单位应在设备到校前准备好安装运行条件,包括房屋、水电、辅助设备、测试仪器和专用工具等。
第十一条 设备送到到学校后,接货人员负责查验货物数量是否相符以及包装箱是否完好无损,并做好拍照和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请当地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商检局”)进行商检,申购单位不得擅自开箱验收,违者责任自负。
第十三条 安装调试前,须有用户和外方工程师都在场方可开箱。在验收过程中申购单位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并做好详细记录,除记载短缺的数量外,对损坏及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的异常现象,要详尽记载,必要时进行拍照,及时做出备忘录,作为向厂家提出索赔的依据,并签署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 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数量、质量或技术指标等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在索赔期内(进口设备到港后90天)及时办理索赔手续。全部验收工作应在索赔期内提前30天完成。需要进行索赔的,申购单位必须于索赔期终止前30天前,将有关单证及验收报告等文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请商检局复验。凭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书,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方面与外商交涉,进行索赔。
第十五条 申购进口设备单位在设备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报告,并按要求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做好账、物、卡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以河北工业大学名义申报的免税进口科教用品一般只能用于我校天津校区的教学、科研活动。如确因工作需要用于我校廊坊校区教学、科研活动的,须先向天津海关提出申请,获海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的监管期是五年(有特殊指定的除外)。在监管期内,申请免税的科教用品只限定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使用,不得擅自出售、转让、移作它用或转移监管地点。若确需变更,必须先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海关批准。违反海关法规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有资产管理处,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