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进口免税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更好的为教学科研服务,现将进口免税仪器设备采购相关事项强调如下:

1.需采购的进口仪器设备必须纳入当年的政府采购预算(其中面向中小微企业的份额为零),并将预算文本提交至招标采购中心。

2.免税申请由招标采购中心根据签订的外贸合同协同外贸公司办理,用户负责提供所需支持材料,必要时采购单位需配合共同去海关办理。免税与否的最终解释权在海关,如不能免税,采购单位需另付关税及增值税款。

3.境外捐赠的仪器设备在仪器设备到达之前,可由接受捐赠单位持境外正式捐赠函报学校,同时学校出具受赠函。招标采购中心协同外贸公司办理免税手续,代理费用由受赠单位支付。

4.采购单位应在设备到校前准备好安装运行条件,包括房屋、水电、辅助设备、测试仪器和专用工具等。设备到校后,接货人员只负责查验货物数量是否相符以及包装箱是否完好无损,并做好拍照和详细记录,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设备,由招标采购中心协同外贸公司报请海关进行商检,采购单位不得擅自开箱验收,违者责任自负。

5.安装调试前,须有用户和外方工程师都在场方可开箱(属于法检的设备须有海关商检人员同时在场)。在验收过程中采购单位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并做好详细记录,除记载短缺的数量外,对损坏及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的异常现象,要详尽记载,必要时进行拍照,及时做出备忘录,作为向厂家提出索赔的依据,并签署验收报告。

6.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数量、质量或技术指标等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在索赔期内(进口设备到港后90天)及时办理索赔手续。全部验收工作应在索赔期内提前30天完成。需要进行索赔的,采购单位必须于索赔期终止前30天前,将有关单证及验收报告等文件报送招标采购中心,由招标采购中心报请海关复验。凭海关出具的商检证书,招标采购中心会同外贸公司及有关方面与外商交涉,进行索赔。

7.以河北工业大学名义申报的免税进口科教用品只能用于我校天津校区的教学、科研活动。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的监管期是三年(有特殊指定的除外),在监管期内,不得擅自出售、转让、移作它用或转移监管地点。我校经海关批准的存放地址为:天津市北辰区西平道5340号(北辰校区);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一号路8号(北院);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8号(东院);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63号(南院)。若确需变更,必须先由学校提出申请,报海关批准后进行。违反海关法规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招标采购中心

2022年10月7日